2002年开始,公安机关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正式纳入规范化管理。联合制定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作为日常中介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使行业经营活动走向法制化轨道。
目前,我市共有28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持有广东省公安厅核准签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获得移民中介经营资格,并按规定投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其中17家属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领新证机构,11家属于2009年度新增设机构)
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出入境中介活动秩序。多年来,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多次专项清查行动,对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进行打击整顿,有效的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据掌握的情况显示,近年来,中介整体经营状况已步入专业、规范、市场化的稳定良好发展趋势,经营者立足长期经营出发,都非常注重品牌、服务效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公安部门强调,获得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持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到经营区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方能开展营业,并应当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异地设点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经营权转卖、转让、转包。
同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呼吁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需要的群众,要慎重选择具备经营资质、实力好、信誉佳的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签订具法律效力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按照《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通过消费者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如发现出入境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无证照经营情况,请及时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直接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将适时联合工商、教育、劳动等部门采取行动,依法打击各类从事违法、违规的出入境中介经营活动。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投诉或举报电话:0755-84463460;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查询、投诉或举报电话:020-83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