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系统

2023-10-04 03:16 热爱学习

系统员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系统

第一条 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为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本制度是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入职的大学生、退休的军人、调动的干部、新调动的员工,自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含提前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自死亡次月起暂停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

第四条:各单位须于每年当月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础。员工个人支付标准为:在职职工及提前退休员工按本人工资支付。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不再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

各单位缴费标准报分支机构审核后,各单位向当地社保部门缴纳费用。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缴费标准按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退休人员、老红军人员不参加医疗保险。原有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单位报销。

第八条 单位向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的基数,按照社会保障机构上一年度向个人发放的月平均养老金确定。

第九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可以用于支持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直至用完。

第十条 员工应定期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办理个人账户登记手续。

员工生病后,每年应持当地社保机构向社会发放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到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买药品。员工到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必须出示